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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建發[2016]116號)

作者:admin 發布日期:2016/5/5 10:13:41


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文件規定,建筑業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范圍。為適應國家稅制改革要求,滿足建筑業營改增后建設工程計價需要,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了《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4月6日

  京建發〔2016〕116號附件

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整

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

  一、實施時間及適用范圍

  (一)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以下簡稱“清單計價規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2014年《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改造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及配套定額(以下簡稱“預算定額”)的工程,按以下規定執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且《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以下簡稱“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應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2.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財稅文件規定前提下,參照原合同價或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執行。

  (二)執行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預算定額》及配套定額且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價或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執行。

  (三)按2004年《北京市建設工程概算定額》及配套定額編制設計概算的建筑工程,按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執行。

  二、實施依據

  (一)《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

  (二)《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等。

  (四)現行計價依據,包括清單計價規范、預算定額、造價管理辦法等。

  (五)其他有關資料。

  三、費用組成內容

  (一)營改增后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的組成內容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與預算定額的內容一致。

  (二)企業管理費包括預算定額的原組成內容,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營改增增加的管理費用等。

  (三)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定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其他有關說明

  (一)預算定額的調整內容是根據營改增調整依據的規定和要求等修訂完成,不改變清單計價規范和預算定額的作用、適用范圍及費用計價程序等。預算定額依據“價稅分離”計價規則調整的相關內容詳見附件。

  (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古建筑工程各費用項目的計費基數均做調整,調整的計費基數詳見附件。

  (三)預算定額的調整內容對應定額編制期的除稅價格及費率。

  (四)建筑業營改增后,工程造價按“價稅分離”計價規則計算,具體要素價格適用增值稅稅率執行財稅部門的相關規定。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五)建筑業營改增后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執行“價稅分離”計價規則;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參照原合同價或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執行,并執行財稅部門的規定。

  (六)材料(設備)暫估價、確認價均應為除稅單價,結算價格差額只計取稅金。專業工程暫估價應為營改增后的工程造價。

  (七)總承包工程合同項下的專業分包工程、材料(設備)按照總承包工程合同的計價規則執行。專業承包工程合同項下材料(設備)按照專業承包工程合同的計價規則執行。

  (八)風險幅度確定原則:風險幅度均以材料(設備)、施工機具臺班等對應除稅單價為依據計算。

  (九)《北京工程造價信息》(營改增版)中的除稅材料(設備)市場信息價格,包括除稅的材料(設備)原價、運雜費、運輸損耗費和采購及保管費。

  五、現行造價管理辦法中與本實施意見內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六、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尚未開標且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合同簽訂的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及招標控制價編制均應按本實施意見要求執行。

  附件: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表

  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規劃委,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統計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人民銀行,市文物局,市園林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4月6日印發